雷石普法|離婚冷靜期一方所借債務,應該如何償還?


前言
婚姻應珍惜,離婚須謹慎。很多夫妻離婚是因為家庭瑣事,一時沖動導致離婚。為了避免沖動導致的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guī)定了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夫妻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離婚冷靜期真能解決婚姻的所有矛盾嗎?
案情介紹
2022年7月,王某(女)與李某(男)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由于雙方婚前認識時間較短,對彼此了解不深,雙方婚后爭執(zhí)不斷。最終雙方在2023年3月初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冷靜期滿,雙方便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在2023年5月,林某將王某與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王某與李某償還王某在2023年3月15日向其所借的30萬元款項。林某認為此時仍處于王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此筆借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認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2023年3月15日王某與李某雖處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雙方已于3月初申請離婚登記,并于4月初正式辦理了離婚登記。林某的借條時間只比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早15天。林某無法證明李某將30萬元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生活,林某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王某提交了李某將上述借款用于賭球的證據(jù),亦有證人能證明李某將上述借款用于賭球。本案的借款事項發(fā)生與王某與李某離婚前夕,雙方在此之前已經(jīng)分居2個月的時間,在夫妻雙方感情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下,李某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實際。
綜上,林某主張本案債務屬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缺乏事實依據(jù),王某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律師觀點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chǎn)進行處分、使用等產(chǎn)生的債務。比如,為了家庭購買房產(chǎn)、車輛等所負的債務,或者雙方設立公司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負的債務等。為養(yǎng)育子女、贍養(yǎng)老人的花費也屬于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后來離了婚,雙方也必須共同承擔。
當然并不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本案中,李某向林某所借的用于賭球的款項按照法律規(guī)定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惡習大肆舉債,還有的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試圖讓另一方為其共同還債,這樣的做法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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