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寧刑訴主觀題考點突破#考點5: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寧刑訴?
#2022左寧刑訴主觀題考點突破#考點5: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 辯護人的權利
?
一、閱卷權
?
(一)閱卷批準:
辯護律師無需辦案機關批準,其他辯護人需要批準方可查閱、復制、摘抄。
?
(二)閱卷時間:
審查起訴之日。偵查階段禁止閱卷,但可以了解案件情況,譬如: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等。(《刑訴法》第40條)
[復習注意]偵查階段,律師也不能閱卷。
?
(三)移送情況告知:
1.偵查機關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3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后3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辯護律師。
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移送起訴,審查起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提起公訴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高檢規(guī)則》第47條第2款)
[復習注意]注意僅告知律師,不包含其他辯護人。
?
(四)閱卷內容:
訴訟文書+證據(jù)材料。
[復習注意]
1.禁止查閱的材料: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接受閱卷。
2.訊問錄音錄像可以查閱:對作為證據(jù)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辯護律師申請查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刑訴解釋》第54條)。
?
(五)閱卷保密:
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對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證據(jù)材料,不得違反規(guī)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辦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出具承諾書。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訴解釋》第55條)。
?
(六)有權查閱調整補充的證據(jù):
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jù)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對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jù)材料,有權查閱、摘抄、復制。
?
(七)閱卷方式:
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電子數(shù)據(jù)拷貝等方式(《刑訴解釋》第53條第4款)。
?
(八)閱卷地點:
審查起訴之日,在檢察院;公訴至法院后,在法院。
[復習注意]不能赴公安機關閱卷。
?
(九)不得限制閱卷時間次數(shù):
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并安排其在3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shù)和時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閱卷預約平臺(《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第14條)。
?
(十)可帶助理:
可以根據(jù)需要帶律師助理協(xié)助閱卷。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第14條)
[復習注意]只能帶一名助理。
?
(十一)檢察院可派員在場:
在檢察院閱卷,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xié)助。(《高檢規(guī)則》第49條)
[復習注意]注意和會見權進行區(qū)分,律師偵查階段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不得派員在場。
?
二、會見、通信權
?
(一)會見批準: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訴解釋》第56條)。
?
(二)會見三證:
律師會見需持三證:(《刑訴法》第39條)
1.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2.律師事務所證明;
3.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三)會見安排:
會見看守所安排,不超48小時。(《刑訴法》第39條)
[復習注意]48小時你不僅要安排會見,還要保證見到。
?
(四)一般不限制會見時間和次數(shù):
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shù),并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偵查工作相協(xié)調。
?
(五)兩人會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xié)助會見(《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第7條)。
?
(六)限制會見: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會見前需要經(jīng)過偵查機關許可。(《刑訴法》第39條)
[復習注意]
1.僅限國、恐案件,才能限制律師會見權。
2.限制會見僅限于偵查階段,案件若發(fā)展至起訴和審判階段,不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何罪,都不能限制會見權。
?
(七)核實證據(jù):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實有關證據(jù)。(《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第10條)
[復習注意]偵查階段不允許閱卷、核實證據(jù)。
?
(八)不被監(jiān)聽: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第7條)
[復習注意]辯護律師可以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外,無需經(jīng)辦案機關許可,會見同樣不被監(jiān)聽。
?
(九)通信權:
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词厮梢詫π偶M行必要的檢查,但:
1.不得截留、復制、刪改信件;
2.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
(1)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2)涉嫌串供、毀滅證據(jù)等情形的除外。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第13條)。
?
三、調查取證權
?
(一)調查取證權(廣義):
1.調查取證權(狹義)(律師自己取證):
(1)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
辯護律師經(jīng)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取證,無需經(jīng)過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
(2)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調查取證。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fā)準許調查書(《刑訴解釋》第58條)。
[復習注意]調查取證權為律師專有,申請調查取證權則律師與其他辯護人均享有。
?
2.申請調查取證權(律師申請檢、法取證):
(1)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2)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jù)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
(3)辯護人認為在調查、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jù)材料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刑訴解釋》第57條)。
?
四、審判階段辯護權保障
?
(一)經(jīng)準許可帶一名助理出庭:
律師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帶1名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的,可以從事輔助工作,但不得發(fā)表辯護、代理意見(《刑訴解釋》第68條)。
?
(二)保障律師發(fā)言權:
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可以對律師的發(fā)問、辯論進行引導,除發(fā)言過于重復、相關問題已在庭前會議達成一致、與案件無關或者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外,法官不得隨意打斷或者制止律師按程序進行的發(fā)言(《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第31條)。
?
(三)可以同時作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
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fā)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辯護意見(《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第35條)。
?
五、人身保障權
?
1.辯護人實施干擾訴訟活動的行為,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刑訴法》第44條)。
2.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xié)會。
[注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辯護人涉嫌犯罪:
1.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請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上一級偵查機關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2.不得指定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下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六機關規(guī)定》第9條)。
?
第二部分 辯護人的義務※※
法定情形及時告知無罪事由: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jù),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刑訴法》第42條)。
?
法定情形及時告知違法行為:
辯護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刑訴法》第48條)。
?

題目:
張三、李四、王五共同搶劫趙六被某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張三聘請了律師甲、李四聘請了律師乙、王五聘請了鄰居法律愛好者丙,趙六聘請了律師丁。案件偵查終結后,某縣檢察院向某縣法院提起公訴。
問題:
1.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甲可以赴某縣公安機關查閱案卷材料嗎?為什么?
2.在偵查階段,甲會見張三時,是否可與張三核實案件情況?若某縣公安機關認為本案所搶財物涉及國家秘密,可否在甲會見時派員在場?為什么?
3.在審查起訴階段,乙在檢察院閱卷時,某縣檢察院可否派員在場?為什么?
4.對丙來說,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某縣檢察院應否將案件移送情況通知王五和丙?為什么?
5.在偵查階段,丁收集到了張三不在犯罪現(xiàn)場,沒有實施搶劫行為的證據(jù),丁應否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某縣公安機關?為什么?
?
?

解析要旨:
1.甲不可以赴某縣公安機關查閱案卷材料。
根據(jù)刑訴法第40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本案中,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甲有權查閱案卷。但是,既然案件已經(jīng)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案卷材料也從某縣公安機關移送至某縣檢察院,甲只能在某縣檢察院閱卷而不能在某縣公安機關閱卷。
2.甲不能與張三核實案件情況。偵查機關不得在甲會見時派員在場。
首先,根據(jù)刑訴法第39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等,但不得與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jù)。本案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甲不得與犯罪嫌疑人張三核實案件情況;
其次,根據(jù)根據(jù)刑訴法第39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梢?,不論犯罪嫌疑人涉嫌何種犯罪,辯護律師會見時,偵查機關不得派員在場。本案中,某縣公安機關在甲會見張三時,不得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派員在場。
3.乙在檢察院閱卷時,某縣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
根據(jù)《高檢規(guī)則》第49條規(guī)定,在檢察院閱卷,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xié)助。本案中,辯護律師乙在某縣檢察院閱卷時,某縣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在場。
4.某縣檢察院沒有義務將案件移送情況通知王五和丙。
根據(jù)《刑訴法》第162條規(guī)定,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jù),以及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從該條文可見,案件偵查終結后,一方面,由公安機關告知案件移送情況,而非檢察院告知。另一方面,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而非其他辯護人。這是因為,根據(jù)刑訴法的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只能由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案中,一方面,某縣檢察院沒有義務告知,應當是某縣公安機關告知;另一方面,某縣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王五,但無需告知丙。因為丙系法律愛好者,沒有律師身份。
5.丁沒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某縣公安機關的義務。
根據(jù)《刑訴法》第42條規(guī)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jù),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本案中,丁系被害人趙六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不是辯護人。因此不受辯護人義務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