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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尚未確定的應收賬款能否用于質押,質權是否有效?

2023-04-27 09:52 作者:金賽波律師課堂  | 我要投稿

[金博主按:未來應收賬款的可識別性當然是核心。不過不要輕易否定為好。] 最高法院:尚未確定的應收賬款能否用于質押,質權是否有效?

十點法務?2023-04-26 20:00?發(fā)表于河北

十點法務

法律知識 | 案例解讀

來源 l 民商事裁判規(guī)則

尚未確定的應收賬款能否用于質押?

【裁判要旨】

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應當明確具體。質權人與出質人在辦理應收賬款登記時,僅對出質的應收賬款進行概括性描述的,無法設立有效的質權。

【案情簡介】

一、2014年11月13日,某銀行臨沂分行與偉峰公司簽訂編號為xxx的《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偉峰公司以其所有的在2014年11月13日到2017年11月13日期間發(fā)生的(包括已發(fā)生和將發(fā)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向臨沂分行提供質押擔保,被擔保主債權余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

二、同日,臨沂分行辦理了編號為xxx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權屬統(tǒng)一登記—初始登記,該登記記載的質押財產為“偉峰公司2014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間內發(fā)生的(包括已發(fā)生和將發(fā)生的)所有應收賬款?!?/p>

三、2015年2月,臨沂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將偉峰公司訴至法院,法院作出(2015)臨商初字第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偉峰公司向浦發(fā)銀行臨沂分行償還借款1億元,并確認臨沂分行對偉峰公司2014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間內所有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應收賬款債務人將全部賬款打入了法院賬戶。

四、2016年4月26日,某銀行沂水支行因持有對偉峰公司的到期債權,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法院撤銷第36號民事判決,改判臨沂分行對案涉應收賬款不享有優(yōu)先權。

五、一審法院認為,臨沂分行與偉峰公司簽訂的《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合同》因應收賬款不明確,質權未有效設立,沂水支行的訴訟請求成立,遂判決撤銷第36號民事判決書。本案二審、再審均維持該判決。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臨沂分行對于案涉應收賬款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對此,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作為質權標的“物”必須符合特定性的要求。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質權系《物權法》(《民法典》)規(guī)定的擔保物權之一,以應收賬款設立質押,亦應當符合前述規(guī)定所要求的“特定的物”以及權利人能夠“直接支配和排他”等條件。

因此,法律對質權合同應當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即“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睂召~款質押來說,為達到特定性的要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應當具體詳細載明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因缺乏相關要素導致質權的范圍不明確的,質權無法有效設立。

此外,登記僅是應收賬款質押成立的形式要件,不必然意味著質權設立的有效性。

本案中,因登記應收賬款并非確定的財產權利,僅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發(fā)生的金額、期限均不確定的債權,因此,相應的質權并未依法設立,臨沂分行無法取得相應應該收賬款的質權。

【實務經驗總結】

1. 只有確定的應收賬款債權才能成為出質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guī)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六)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債權是財產性權利,依法可以出質。但是出質的應收賬款必須具有高度的確定性與特定性,即在債務人、金額、期限、基礎合同層面必須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特定性。本案中,臨沂分行登記的應收賬款僅明確為“2014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3日期間內所有應收賬款”因債務人、金額、基礎合同均不明確,而無法成為適格的應收賬款。

2.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關對應收賬款的明確性、真實性不具有審查義務,辦理質押登記不意味著質押完全有效設立。

雖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但這并不代表著質權一經登記即有效。登記機關在接受登記時,對登記信息不具有實質審查義務,質權人、出質人應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因登記信息不明確或錯誤為自己與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 債權人對可以通過修正或補充登記的方式明確質押的應收賬款,從而保障質權的有效設立。

為保證應收賬款質權的有效設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約定在以新發(fā)生的具體應收賬款擔保舊有債務。本案中,臨沂分行完全可以在偉峰公司的應收賬款具體化后,向征信中心申請對該筆確定的應收賬款進行重新登記。然而,遺憾的是,臨沂分行并沒有把握住這一絕佳的“亡羊補牢”機會,始終對不明確的質押權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才最終導致敗訴。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的決定》(國發(fā)〔2020〕18號)

二、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六)所有權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7號)

第二條 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六)所有權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jù)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提供醫(y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九條 登記內容包括擔保權人和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擔保財產的描述、登記期限。

擔保權人或擔保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填寫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法定注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金融機構編碼、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識別編碼等機構代碼或編碼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擔保權人或擔保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擔保權人可以與擔保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擔保范圍、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擔保財產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當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

最高額擔保應登記最高債權額。

【法院判決】

圍繞核心爭議焦點,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裁定書的“本院認為”部分就該爭議焦點進行如下論述:

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案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辟|權系《物權法》規(guī)定的擔保物權之一,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應收賬款亦應當符合前述規(guī)定所要求的“特定的物”以及權利人能夠“直接支配和排他”等條件。因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并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于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jù)主要依靠質權合同的約定,因此為達到能夠識別為“特定的物”的要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應當具體詳細載明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的名稱地址、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對此,《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guī)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薄段餀喾ā返诙俣藯l第一款也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蓖瑫r,為了達到使權利人對質物能夠“支配和排他”的目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還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钡摋l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只要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質權即有效設立,登記僅是應收賬款質押的形式要件。質權是否有效設立,權利人是否對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還應對作為質物的應收賬款是否符合《物權法》規(guī)定的“特定的物”以及可“支配和排他”等實質要件進行審查。如應收賬款不能特定化,權利人將不能進行“支配和排他”,則質權因缺少明確具體的質押標的物而不能有效設立。

具體到本案,浦發(fā)銀行臨沂分行與偉峰公司簽訂的《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合同》對出質的應收賬款僅概括性描述為“偉峰公司以其所有的在2014年11月13日到2017年11月13日期間發(fā)生的(包括已發(fā)生和將發(fā)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向臨沂分行提供質押擔?!保瑳]有明確載明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數(shù)量及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可對應收賬款進行特定化的基本要素。雖然雙方當事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對應收賬款質押進行了登記,但對應收賬款也僅是與前述合同相同的概括性描述。直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浦發(fā)銀行臨沂分行也未在嗣后債權真實發(fā)生之時對于具體的應收賬款作進一步的明確并補充登記。此種情況下,原判決作出本案應收賬款并非確定的財產權利,相應的質權并未依法設立,浦發(fā)銀行臨沂分行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等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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