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決定與分戶評估表同日送達 最高院:撤銷征收補償決定書

因學院擴建,馬女士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隨后評估機構對馬女士的房屋進行了評估并作出了分戶評估表。但因雙方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后征收方便對馬女士作出了補償決定,并且在馬女士領取分戶評估表的同日內將補償決定送達給馬女士。馬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一、二審法院駁回了其的訴訟請求。那么,馬女士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嗎?今天,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馬女士是甘肅省,在當地有一處房屋,但是該房屋因當地某學院新校區(qū)擴建項目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隨后,根據被征收人的選擇的結果,評估公司對被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了評估并作出了《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2017年1月19日,馬女士領取了該評估分戶表。但因馬女士與征收方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征收方便對馬女士作出補償決定,并于馬女士領取評估分戶表當日將補償決定送達給馬女士。
馬女士不服該補償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征收方作出的補償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馬女士的房屋建于上世紀五十年代,早于《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之日,雖沒有提供建房許可手續(xù),也沒有進行過產權登記,但是其一直使用至今,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所以應當要給予補償。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等因素,再依據案涉房屋所在土地的產權單位與房屋征收部門的會議紀要內容,將馬女士自建房按完全產權認定,評估價確定為xx平方米,較為公平地體現了案涉房屋的價值 ,且征收部門按照完全產權對馬女士進行評估補償,也充分保障了馬女士的合法權益。最終一審法院以征收方作出的補償決定符合法定程序為由駁回了馬女士的訴訟。
馬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于是,馬女士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事實認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征收方未依法進行社會風險評估,未依法公布房屋調查登記結果,一審法院認可該事實,但確認征收決定程序合法,存在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其次,征收方作出的補償方案未履行征求公眾意見并進行修改后再公布的程序,而且其從來沒有見過征收決定,征收方未依法履行公告征收決定的義務,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再者,《房屋征收價值評估分戶表》和《補償決定》是同日送達,侵害了自己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因此請求法院撤銷一、一審判決,判令征收方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為。
最高院認為,本案并無證據證明該表即是《評估辦法》中的分戶評估報告。即使該表實屬分戶評估報告,但由于馬女士沒有表示放棄對評估結果申請復核及鑒定的權利,該表與《補償決定》同日送達,也使馬女士失去了在《補償決定》作出前申請復核評估及鑒定的機會。盡管評估機構對案涉建設項目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作出評估標準價,但在馬女士對評估結果申請復核評估及鑒定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該表確定的案涉房屋價值確實不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征收方以該表確定的房屋價值為基礎作出補償決定,構成主要證據不足。
另外,征收方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房屋征收部門已對案涉自建房的權屬,建筑面積等進行了調查登記。征收方在補償決定中對案涉房屋按xx每平米予以補償,也構成主要證據不足。再審法院還認為,《征補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但是征收方同樣也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其已經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調查、認定和處理。在此情況下,馬女士對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也就無從保障。征收方直接將補償方式確定為貨幣補償,亦構成主要證據不足。
最終,最高院依法撤銷了一、二審判決書和征收補償決定書,并判決征收方在兩個月內對馬女士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二款規(guī)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p>
據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是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和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因此,實踐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種理由直接確定補償方式或是剝奪被征收人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