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稅訊(第五期)
這周沒有新的法規(guī),但是我看了一下國家稅務總局官網(wǎng),里面比上周多了個關于《<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生效執(zhí)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1號),說實話,這個文件確實太高大上了,我是真的不懂,所以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一下。上周我們提到防疫優(yōu)惠執(zhí)行期目前規(guī)定是截止到今年年底,所以這周我們一起來復習一下那三號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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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概括:
(1)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3)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5)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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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概括:
(1) 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xiàn)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企業(yè)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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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概括: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y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guī)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單位發(fā)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y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xiàn)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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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次回顧就要此結束了,概括只是大體上的概括,具體的內容還是需要各位觀眾朋友們看一下法規(guī)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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