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中格式條款存在的法律風險的處理意見

【業(yè)務背景】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股權置換協(xié)議》約定:“A公司在B公司上市屆滿12個月時,購買B公司的2300萬股股份,屆時B公司制作材料報審批部門,轉讓價格以B公司上市前一年的凈資產為依據(jù),具體置換價格以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批準的意見為準?!焙驜公司拖延辦理審批手續(xù),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依約辦理股權轉讓手續(xù)。B公司辯稱:《股權置換協(xié)議》僅為一框架性協(xié)議,無對價條款;未就轉讓時間以及股權轉讓的相關程序進行約定,因此該協(xié)議雖然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為此,法律顧問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為A公司出具本意見。
【法律意見】
致:A公司該爭議實質涉及在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約定不完備的情形下,該合同的效力問題。關于合同要記載的內容,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shù)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從性質上分析,該條規(guī)定實質上是提倡和勸導合同雙方采取特定行為的倡導性規(guī)范,其為合同雙方提供準則,但在價值取向上以尊重合同雙方自主意思為前提,并不具有強制性。盡管有些倡導性法律規(guī)范也表述為“應當”,但根據(jù)其立法本意,解釋為“最好”更為適宜,而非必須。
因此,在理由不夠充分且正當?shù)那闆r下,原則上不能因不符合倡導性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行為規(guī)范而否定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當然,為明確當事人間成立何種合同法律關系,一些內容是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即合同必要條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的8項條款并不都是決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有些條款沒有規(guī)定,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對必要條款進行了規(guī)定,即“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上述規(guī)定可見,在當事人對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的情形下,該依法成立的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
最終,法院查明《股權轉讓協(xié)議》確定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標的物、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程序、解決爭議的方式等內容,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依法成立。在其不需要經過審批或者登記的情形下,一經依法成立即生效。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手記】
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可以直接判斷其效力的問題。關于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法》中主要有如下表述:
一、合同無效。如《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p>
二、合同無效條款。如《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上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睆摹逗贤ā返囊?guī)定看,關于合同效力的認定,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合同全部無效,即《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合同的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獨立效力。《合同法》第57條規(guī)定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獨立效力: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充分了解合同效力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把握好所簽署重要合同的效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