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諾拆遷律師團:以租賃的方式,強行占用土地 省高院:以租代征違法!
為了建設污水處理廠,街道辦與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并強行占用了耕地。隨后,村民向自然資源廳反映街道辦事處未經批準非法占用耕地的問題,但是得到的答案是,所申請地塊涉及到的土地尚未征收。隨后,村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最終村民訴求獲得了省高院的支持。今天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楊先生等人是某村村民。2019年1月,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用于建設污水處理廠。2019年3月,街道辦事處發(fā)放了青苗補償款,包括楊先生等人在內的絕大多數(shù)村民領取了青苗補償款。同月,街道辦事處在涉案土地搭建圍擋建設。
隨后,楊先生等人向自然資源部反映街道辦事處未經批準非法占用耕地30畝等問題。2019年,自然資源部作出答復稱,所申請地塊涉及土地尚未征收。針對此情況,楊先生等人認為,街道辦事處的行為侵害了其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街道辦事處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合同上蓋有村委會公章及村民代表的簽字,而且絕大部分村民已領取了地青苗補償款,說明楊先生對土地租賃之事是知情的。而街道辦基于租賃合同關系搭建圍墻的行為,并不是行政行為,如果楊先生等人對租賃合同存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另外,土地征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權,街道辦作為鄉(xiāng)級政府,不具備土地征收的職權,所以不屬于土地征收的行政主體。且街道辦也明確否認了實施土地征收行為,楊先生等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街道辦實施了強制征收行為。所以,一審法院駁回了楊先生等人的起訴。
楊先生等人不服上訴后,二審法院以楊先生等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街道辦事處實施了強制征收行為為由,維持了一審判決。
楊先生等人不服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楊先生等人認為,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耕地屬于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必須由政府依法履行征收程序改變土地權屬,同時還要辦理農業(yè)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x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實施補償后才能用地。但街道辦的行為屬于以租代征的違法用地行為。租地協(xié)議不具備合法性,不能作為街道辦占地的依據(jù),再者街道辦直接強行占地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原審裁定。
再審法院認為,二審法院認為楊先生等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實施了強制征收行為,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起訴,很顯然未正確厘清被訴行政行為。另外,結合楊先生等人和街道辦的陳述,及自然資源部和規(guī)劃局作出的相關調查報告,可以認定街道辦存在涉案土地搭建圍擋建設,占用土地的行為。
因此,根據(j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街道辦事處在占用該土地時應當要嚴格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依法征用,其在未依法辦理審批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況下,以土地租賃合同代替審批征收占用涉案土地,不僅于法無據(jù),而且還嚴重的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規(guī)定。土地租賃合同不能成為在涉案土地上搭建圍擋,占用土地的合法理由。因此,撤銷一審裁判、二審裁定,指令縣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本案中街道辦以租賃的方式占用老百姓的耕地,顯然是不合法的。所以,實踐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遇到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等違法行為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收集證據(jù),及時的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