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廠房拆遷律師-廠房拆遷只給貨幣補償是否合理
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安置房或貨幣,可以自助選擇安置補償方式。那么,廠房拆遷只給貨幣補償是否合理?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拆遷站的編輯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內容。

浙江杭州的羅先生在國有土地上自建廠房若干,用于生產經營,該地被征收后,有關部門以廠房沒有證件為由刻意壓低補償,與羅先生未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但征收方仍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其中確定了貨幣補償金額。羅先生不服該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對房屋的補償享有選擇權。
而本案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中直接為羅先生的房屋確定了貨幣補償金額,剝奪了他的選擇權,顯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
法律還規(guī)定,在征收部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本案中,雖然羅先生的廠房沒有證件,但有關部門如果未依法調查認定,僅以房屋無證為由就將其作違建處理,以此降低補償標準的,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羅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補償決定,并要求有關部門重新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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