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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碩-刑法-12-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11-15 17:04 作者:蔚藍的⑤  | 我要投稿


危害公共安全罪

12-危害公共安全罪

  • 概念

    • 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

  • 特征

    • 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

      • 準確理解公共安全的涵義,是將本章之罪與其他各章相近犯罪區(qū)別開來的關鍵

        • 本章犯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等犯罪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

      • 同一種方法實施的時間、地點不一樣,構成的罪名不一樣

        • 如以不同的方式殺妻定不同的罪名

          • 在不同的地方甩手榴彈構成不同的罪名

        • 達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定本章罪名;否則,定后面章節(jié)的罪名

    •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主體多數(shù)為一般主體,少數(shù)為特殊主體

      • 如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主體必須合法持槍者

    • 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 過失犯罪中,注意一般過失與業(yè)務過失的關系(注意發(fā)生的場合)

    • 本章前面幾個過失犯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都是一般過失犯罪,都是發(fā)生在日常生活中,行為人違反的都是一般生活規(guī)則

      •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后面的過失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等)多數(shù)是業(yè)務過失犯罪,發(fā)生在業(yè)務過程中,行為人違反的是業(yè)務規(guī)則

  • 業(yè)務過失犯罪中,注意一般業(yè)務過失與特別業(yè)務過失的區(qū)別

    • 一般業(yè)務過失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 特殊業(yè)務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分

    • 應當優(yōu)先定特殊業(yè)務過失的罪名

      • 尤其要注意重大責任事故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關系

  • 重點罪名

    • 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

      • 概念

        • 故意投放真實的毒害性、 放射性、 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要件

        • 客體

          • 公共安全,侵犯對象是 關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財產(chǎn)

        • 客觀方面

          • 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 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

        • 主體

          • 一般主體,即年滿 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觀方面

          • 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fā)生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罪名)

      • 概念

        • 使用與放火、 決水、 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等危險性相當?shù)?、能夠同進造成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死傷或者公私財產(chǎn)廣泛破壞的其他危險方法

      • 要件

        • 客體

          • 公共安全,侵犯對象是 關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財產(chǎn)

        • 客觀方面

          • 本罪的“其他危險方法”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等方法具有相當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zhì)的方法

          • 如果某種行為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且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的,應盡量認定為其他犯罪

        • 主體

          • 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觀方面

          • 故意

      • 下列情形危害公共安全應定本罪

        • 破壞礦井通風設備

          •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險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 在火災現(xiàn)場破壞消防器材

          • 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

          •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駛

          • 在多人通行的場所私設電網(wǎng)的

        • 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不間斷的毆打、拉拽司機、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

          • 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機與乘客發(fā)生紛爭,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

    • 破壞交通工具罪

      •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

      •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盜竊以上四種設備、設施如何定性,分三種情況

        • 盜竊達到了犯罪程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盜竊罪

        • 盜竊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定破壞類的罪名

        • 盜竊達到了犯罪程度,同時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屬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通常定破壞類的罪名

    •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

      •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非法持有、私藏的區(qū)別

          • 非法持有:沒有持槍資格的人非法持有

          • 非法私藏:有持槍資格的人喪失持槍資格后私自藏匿槍支,拒不交出

        • 認識錯誤

          • 為盜竊一般財物,盜竊到槍支,定盜竊罪(既遂)

          • 為盜竊槍支只偷到一般財物定盜竊槍支罪(未遂)

    •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 概念

          • 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

        • 構成要件:

          • 客體: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

          • 客觀方面: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

            • 恐怖活動是指以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采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chǎn)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xié)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

            • 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

          • 主體: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 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

        •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數(shù)罪并罰

    • 危險駕駛罪:《修正案(八)》確立,《修正案(九)》修正

      •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行為

        • 追逐競駛(飆車)

          •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 不要求二人以上才能構成追逐競駛,單個人也可以追逐競駛

            • 不要求行出于滿足精神刺激的目的

            • 要求情節(jié)惡劣才成立犯罪

        • 醉酒駕車(醉駕)

          •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醉駕是比酒駕更嚴重的程度,如果僅僅酒駕,不構成本罪

              •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l00ml 的屬于醉酒駕駛

          • 不要求情節(jié)惡劣或情節(jié)嚴重

        • 校車、客車嚴重超員、嚴重超速

          • 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 違規(guī)運輸危險化學品

          •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主體

        • 一般是機動車駕駛人,如果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構成本罪

      • 共犯

        • 二人以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 注意

        • 明知他人即將駕駛機動車,而暗中在其飲料中摻入酒精,駕駛者不知情而駕駛機動車的,對摻入酒精者應以間接正犯論處

      • 一罪與數(shù)罪

        • 按一罪處罰

          • 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數(shù)罪并罰

          •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 ☆一般規(guī)律

              • 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通常都應當以所實施之罪與妨害公務罪數(shù)罪并罰

              • 由于妨害公務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轉(zhuǎn)定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因而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拘留、逮捕,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以所實施之罪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

            • 但以下三罪例外: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過程中,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升格法定刑

              • 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過程中,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法定刑升格。

              • 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的過程中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的,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是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情形之一,因而既無須數(shù)罪并罰,也無須升格法定刑

    • ☆交通肇事罪

      •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概念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主體的擴大解釋

          •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 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造成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

              •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 行人、騎自行車者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 交通工具:不限于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構成本罪

        • 時空

          • 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公路、水上、鐵路、航空運輸)

            • 發(fā)生在廠、礦區(qū)以及其它地方的撞人事故,分別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罪

        • 行為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行為與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之間要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 主觀

          • 過失

            • 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 罪與非罪

          • 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只有承擔全部、主要、同等責任的一方構成犯罪,承擔次要責任的一方不構成犯罪

            • 在行為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況下,通常必須造成死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重傷才構成犯罪

              • 但在下列特殊情況下,重傷 1 人也構成犯罪:

                • 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 嚴重超載駕駛的

                •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節(jié)加重犯):處 3-7 年有期徒刑

          • 根據(jù)司法解釋,這里的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是指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離現(xiàn)場

        • 因逃逸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構成要件:

            • 指因逃逸延誤救治,導致被害人由傷變死(不作為犯)

              • 必須同時符合四項條件

                • 被害人最初是被撞傷而非撞死

                  • 如果被害人被當場撞死,犯罪人逃逸的是單純的逃逸,屬“交通肇事后逃逸”,而非“因逃逸致人死亡”

                • 有逃逸的行為

                  • “逃逸”的本質(zhì)是有義務救助被害人而不救助,導致被害人死亡。(不作為犯)

·?????? 如果肇事人已經(jīng)履行救助義務,不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 逃逸的動機:逃避法律追究

                • 被害人由傷變死

                  • 如果犯罪人逃逸,但被害人沒有死亡,不適用這一規(guī)定

                • 被害人死亡是因為犯罪人逃逸,導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時救治而造成的

                  • 如果犯罪人逃逸了,被害人也死亡了,但被害人死亡不是因犯罪人逃逸造成的,不適用這一規(guī)定

·?????? 被害人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之間須具有因果關系

                • 注意: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為前提

        • 認定

          • 將被害人帶離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

            • 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 如果之前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數(shù)罪并罰,而不是只定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 交通肇事后“拋尸”

            • 交通肇事(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后以為被害人已死,為隱匿罪證而拋尸致死,以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shù)罪并罰

        • 共犯問題

          •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交通肇事罪)論

          • 這是我國過失不構成共犯唯一的一個例外

        • 本罪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qū)別

          • 要點在于: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即違反交通法規(guī)),只有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區(qū)域內(nèi),才定交通肇事罪,否則構成其他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過失致人死亡、武器裝備肇事

        • 本罪與以故意駕車撞人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的區(qū)別

          • 故意駕車撞人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直接故意:開著車故意見人就撞

        • ☆三罪的區(qū)別:關鍵在于撞擊的次數(shù)

          • 實施危險駕駛的行為,尚未發(fā)生撞擊,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 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駕車,發(fā)生一次撞擊,達到犯罪程度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 發(fā)生兩次以上的撞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修正案六》增加)的區(qū)別

        •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p>

          • 主體不同

            •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工人本人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的主體:主管人員

          • 行為方式不同

      • 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區(qū)別

        • 一般過失與業(yè)務過失

        • 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

      • 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qū)別

        • 后者更特殊,優(yōu)先適用

      • 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ヾ(?°?°?)??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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