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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凱:晚清劉銘傳臺灣財政改革的時代背景和面臨的問題

2023-07-03 00:50 作者:黔府歷史筆記  | 我要投稿

林文凱/文? 曉小史/編輯


劉銘傳時期的財政變革,包括田賦、鹽政、厘金(樟腦、茶葉與百貨)與關稅(鴉片厘金)等四個項目。但由劉銘傳主導的前三項改革的財稅征收方式并無制度性變化,仍然是倚賴傳統(tǒng)家產官僚制的征收方式,無法有效免除官員貪污與征收效率低落的問題。


僅有不在其改革范圍內的關稅征收體制,因開港以來西方國家介入與太平天國之亂的緣故,已從傳統(tǒng)家產官僚制,改為洋人建立并主導的科層官僚制之新式海關,方能有效免除貪污舞弊問題。



家產官僚制的財稅征收制度奠基于傳統(tǒng)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之上,具有傳統(tǒng)統(tǒng)治理性的內涵,并藉以征集統(tǒng)治所需的必要財稅資源,但這些由官員、胥吏與商人征集包辦的財稅制度,缺乏科層官僚制所具有的近代統(tǒng)治理性,不能說是理性化的近代財稅制度。


一、時代背景


清朝從康熙二十二年(1683)擊敗臺灣的明鄭軍隊后,開始統(tǒng)治臺灣。因應大量閩粵漢人陸續(xù)渡臺開墾,清廷在臺灣建構與大陸內地類似的行政、軍事與財政體制,也發(fā)展出與華南各地類似的一田二主土地制度;更因應臺灣的自然地景與族群狀況,施行番界與屯番制等特殊統(tǒng)治政策。經過近兩百年的開發(fā)與統(tǒng)治,臺灣有一半以上的土地仍然屬于原住民族控制的番地。


19世紀中葉以來,中外交流頻仍,臺灣開港后,外國人對臺灣番地的覬覦,以及番人劫掠殺害外國船員等所釀成的國防危機,使得臺灣的統(tǒng)治問題再次引發(fā)清廷的積極關注。


同治十年(1871),臺灣南部原住民殺害因暴風遭難的琉球貢船上之乘客與船員,引發(fā)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出兵討伐臺灣原住民的牡丹社事件。清廷乃派遣船政大臣沈葆楨來臺布防,事件最終以簽訂和約和平解決。


清廷因此意識到臺灣國防地位的重要性,乃支持沈葆楨提出的善后政策,投入大量財政資源與軍事力量進行大規(guī)模改革,主要包括加強海防、增兵與練兵、增設行政建置,并派遣福建巡撫定期巡臺,最重要的是推動包括開設山路、撫番與剿番、撫墾番地(僅有南部地區(qū))等一系列的開山撫番工程,以及開采煤礦、硫磺等。


然而,歷經沈葆楨、丁日昌等幾位福建大員來臺積極治理,改革成效不彰,尤其南部開山撫番工程與北部的煤礦與硫磺開采建設,并無明顯成果。


光緒初年,清廷已經無暇注意臺灣的改革,不再投注人力與財政資源在臺灣的開山撫番上。但光緒十年(1884)延伸到臺灣北部的清法戰(zhàn)爭,再次把臺灣帶進清廷的視野之中。清廷不但派出劉銘傳等大員來臺,并投入300多萬兩的軍費協(xié)助臺灣布防。光緒十一年四月清法戰(zhàn)爭告一段落后,清廷鑒于臺灣作為東南國防屏障的重要地位,要求劉銘傳與相關大臣們議覆臺灣的善后策。


劉銘傳在同年六月中提交的善后策中,指出善后急務在于”設防、練兵、清賦、撫番等四事”,前兩項改革需要大量經費,而清賦與撫番如果完成,可以增加財稅收入,但施行改革需要時間與經費,非一時間所能完成。他并未提出臺灣建省的主張。


但在醇親王奕譞等大臣的議覆下,清廷在該年九月初決定推動臺灣建省,并任命劉銘傳為第一任臺灣巡撫,承擔建省任務,要求其進行各項軍事與行政改革,以鞏固臺灣的國防安全。



光緒十一年十月底,劉銘傳接到清廷決定建省的諭令后,仍然上奏說明臺灣原有的行政與軍事支出系依賴福建省撥補,財政無法自給自足,并無足夠經費支應建省與各項改革,實無建省條件。他擔心如果臺灣建省,等于切斷與福建省的關系,各項補助將一無所有。然而,清廷主導協(xié)調福建省提供臺灣建省初期的財政援助,仍堅持建省,劉銘傳只得接受諭令,積極籌備。


劉銘傳獲得福建省5年、每年44萬兩的經費,并透過田賦、鹽稅、厘金等改革,推動臺灣的財政自主,希望3、5年后能夠”以臺地之財,供臺地之用”,不再仰賴福建支援。


二、改革前的局勢背景


劉銘傳接任臺灣巡撫后,之所以陸續(xù)進行財政改革,主因在于臺灣建省需要大量的行政建置經費,且他擘劃的洋務政策也需要高額的花費。在晚清中央與地方各省財政困蹇的狀況下,不能過分期待中央與福建的經費援助。對劉銘傳來說,清朝臺灣財稅征收的主要問題在哪里?



田賦部分,劉銘傳認為問題有兩個,一方面臺灣土地長年未經清丈,田園隱田過多,道光年間以來,”墾熟田園,較前已多數(shù)倍”,但”久無報丈升科”。另一方面,田賦系由”紳民包攬”,開墾則由”墾首遞稟承包,然后分給墾戶”,墾成后墾首向墾戶抽取各類大租,再代向官府繳交正供,但這些墾首從未續(xù)報升科,反而”私升隱匿,不可勝窮”。


然臺灣民風強悍,官府清丈容易引發(fā)動亂,清丈官員也可能”賄托隱瞞,或畏難延誤,甚或需索擾民”,因此他承認清賦政策必須妥善規(guī)劃,方能”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欺之弊,便民裕國”。


至于鹽政與各項厘金等稅收的弊端,當時與臺灣有所接觸的外國人、清廷中央與劉銘傳等主政官員,都指出主要在于財政主管官員與司事人員的侵吞貪污。



首先,如咸豐五年(1855)臺灣開港之前,就有多位美國與英國商行的人員透過賄賂(金額高達數(shù)千到數(shù)萬元)臺灣道、臺灣知府、淡水同知等官員,取得在府城口、打狗港與各地港口停泊的權利,收購各項臺灣商品并販賣鴉片,更與當時控制樟腦專賣權利的包商金和合簽訂購買合約。官員違背中央禁令,準許這些中外交涉的目的,并非促進地方貿易發(fā)展,而是藉此”勒索規(guī)費,以飽私囊”。


另外,如晚清名人李仙得于同治五年至十一年(1866-1872)間擔任美國駐廈門領事,多次因為涉臺事務訪問臺灣,他也指出臺灣官員為了獲取職務或上級官員的良好考評,皆須以高額金錢與禮物賄賂上官,因此在執(zhí)行各項行政事務時,通常會設法利用職務貪污,以便回收過去的投資。


其實,清廷當局對官員貪污的狀況心知肚明。建省初期,清朝中央在劉銘傳提請中央撥款支應臺灣海防經費的奏折上,就引用戶部的議覆明白指出:

臺灣富庶之區(qū),非新疆可比,從前辦理不得其人,入款肆其侵吞,出款滋為冒濫,以致入不敷出,竭蹶異常;今既改設巡撫,則一切政令皆所專持,應請飭下該撫臣竭力整頓,務將從前弊政概絕根株,總期收款涓滴歸公,用款絲毫無濫,量入為出,……。

而劉銘傳在提給清朝中央的幾個財政改革方案內,除說明他到任時臺灣的財政收支狀況外,亦指出臺灣鹽政與厘金等財稅征收不足的主因就是貪污問題:

從前每年入款,僅關稅、鹽務、厘金,不滿百萬……厘金久經商包,復開支銀九萬余兩。各局名目繁多,員薪漫無限制,竟有佐雜每月領薪水銀百余兩者,其余兼差干俸,種種浮糜,不可枚舉。臣于陳鳴志接署后,即飭次第裁減,撤勇并局。所有全臺鹽務,臺北以沈應奎兼辦,臺南歸陳鳴志兼辦,不另設局,均令力革弊端;但積習已深,非一時所能驟挽?!C計關稅、鹽務、厘金,年可得銀一百零數(shù)萬兩。除去開支,能充餉者,不過九十余萬兩。將來剔除積弊,核實歸公,歲可增銀十余萬兩,目前尚難抵用。統(tǒng)計每年入款,不足一百二十萬,計尚不敷支給留營餉需。統(tǒng)計每年出款,至少亦需一百五十余萬兩,計尚短銀三十余萬兩。……應懇天恩,飭令署將軍古尼音布、督臣楊昌浚自十二年正月起,按月協(xié)濟臺灣海防經費銀三萬兩,以濟急需。

劉銘傳提到當時臺灣各項收入僅約百萬兩,并說其已展開改革,希望革除貪污、改革弊端,并增加財稅收入10余萬兩。同時,他指出臺灣稅收不足,請求清廷協(xié)調福建省每年協(xié)款36萬兩以補不足。



其后他再奏議,請求清廷協(xié)調福建等各省:”議由(福建)厘金項下每年協(xié)銀二十四萬兩,閩海關照舊協(xié)銀二十萬兩;另行會奏,請敕粵海、江海、浙海、九江、江漢五關每年協(xié)銀三十六萬兩。”但最終清廷只同意由福建省撥給5年、每年44萬兩的協(xié)助款。


【原文】

林文凱:《晚清臺灣的財政――劉銘傳財政改革的歷史制度分析》臺大歷史學報第61 期 2018 年 6 月,頁341-392。

林文凱:晚清劉銘傳臺灣財政改革的時代背景和面臨的問題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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