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的侵權案件,索賠必須提供相關證明
噪聲污染有關的起訴案件,原告能提供噪聲違反《聲環(huán)境質量標準》的環(huán)境損害司法鑒定證明,或噪聲導致的醫(yī)學損害證明,或能證明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都可以認定噪聲污染侵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直接的經濟損失等,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明,則只能要求被告停止制造噪聲的其它侵權行為,當然要能證實制造噪聲的行為,有違反相關法律,或者噪聲是一種過錯,進而侵犯了個人的其它合法權益,比如民法典隱私權中的生活安寧、物權中的相鄰關系、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責任等。
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章,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等。
超過聲環(huán)境質量標準的噪聲,就可認定噪聲對人有危害,法院才會支持原告的索賠訴求,不能單憑噪聲存在視頻或錄音,就認為給原告造成了傷害。當然,不是所有類型索賠精神損失費都要提供證明,只要是能直接證明造成傷害或經濟損失的,就可以索賠。
對于沒有超標的噪聲,一樣對人們的生活有很大的影響,只要能證明噪聲的事實存在,且是一種違法或過錯行為,可以降低或者消失的噪聲,一樣可以起訴維權,法院也會給予原告支持。
民法典有幾個地方都提到了與噪聲有關的內容,比如物權之相鄰關系、人格權之隱私個人生活安寧、侵權責任之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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